农药残留标准的发展

农药残留标准的发展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世界有关G家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实施管理,已有 100 多年历史,但当时这些法规仅用于控制农药本身的产品质量标准。直到 1938 年,美G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ederal Insecticide Act,FIA) 才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列入管理规范。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化学农药年产量已达数百[1] 。农药管理万吨,超过 1000 多种人工合成化合物法律法规自 20 世纪初诞生于西方以来,历经百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以人的健康和环境为本的管理体系,其中农药残留作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已成为各G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目前G际上通常用**大农药残留限量  [2] 。我们( MRLs) 作为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接触到较多的 MRLs
标准体系主要有: G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CAC ) 、欧盟、美G、日本以及中G的MRLs 体系。  
1. 1  G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MRLs 体系 G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负责联合G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 世界卫生组织( WHO) 联合食品标准项
目的政府间机构,其宗旨是制定G际食品法典标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正、公平。现有的食品法典标准主要是先由其各分委员会审议、制定,然后经G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审议后通过。
食品及农产品中 MRLs 标准是由其下属分委员会—G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 onPesticide Residues,简称 CCPR) 负责制定的。CCPR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导致G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 MRLs 标准,且其制定的农药 MRLs 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对其进行再评估 ( 周期为 10 到 15 年) [3]。
2012 年召开的第 35 届G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批准了新制定的 19 种农药 226 项法典限量标准,修订6 种农药 45 项法典限量标准,撤销 4 种农药 14 项法典限量标准,当前共有 183 种农药在 326 种( 类)[4] 。 
农产品中 3820 项法典限量标准  
1. 2  欧盟 MRLs 体系  
欧盟统一的农药 MRLs 标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 EFSA) 负责制定,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2 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新食品法”,该法规是欧盟迄今出台的**重要的食品法,2005 年 2 月 23日欧盟又颁布了 396 /2005 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欧盟统一的食品和农产品中农药的 MRLs 标准,同时补充了 91 /414 /EEC 指令,396 /2005 法规还整合了以往的 4 个指令。欧盟 MRLs 标准的制定是由其成员G和 EFSA 基于 WHO 的方法,对消费者长期和短期的健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农药残留摄入量与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或急性参考剂量( ARfD)进行比较,做出风险管理决策,经征求意见及向WTO /SP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Committee on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世界贸易组织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通报后,由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康标准化委员会( SCFCAH) 批准并发布。目前涉及 471 种农药在 315 种食品和农产品中的 145000 项 MRLs[5]。  
1. 3  美G MRLs 体系   
美G农药登记与 MRLs 标准的制定由其环境保护局( US EPA) 负责。美G是世界上农药管理制度**完善、程序**复杂的G家,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管理、检验、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美G制定了详细、复杂的 MRLs 标准,2008 年**今,美G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涉及 425 种农药超过 11000 [6] 。
项指标
1. 4  日本 MRLs 体系   
日本农药的 MRLs 标准由厚生劳动省负责组织制定。由于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日本于 2003 年 5 月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positive list system) ,该制度几乎对所有食品和用于食用的农产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7] ,包括: “现行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 63 种、农准
产品食品 175 种、残留限量标准 2479 条; “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 734 种、农产品食品 264 种、暂定残留限量标准 51392 条; “豁免物质”共 68 种,“不得检出”共 15 种,以及“一律标准”,即上述 4 种类型未涵盖的和今后新生产的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都包罗在内,**高限量 0. 01 mg ·kg - 1 。目前[8] 。  
包括 62410 个限量标准   
1. 5  中G MRLs 体系   
在我G,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G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G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已于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 MRLs 的6 项G家标准和 10 项农业行业标准同时废止。该标准是我G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强制性G家标准,实现了我G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制定了 322种农药在 10 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 2293 个农药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G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其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有明显提升。新标准中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的 MRLs 数量**多,并**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 ( 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 28 种作物组 780 项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 MRLs 标准( 小麦粉、大豆油等12 种加工制品 59 项限量标准) 。另外,还涵盖了艾氏剂等 10 种持久性农药的再残留限量标准。同时,2293 项限量标准还**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9] 。预计 " 十二五 " 末,我G限量标准将达准 7000 个。